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各酒类经营企业:

  酒是居民生活中重要的商品,加强酒类市场监测,及时了解市场变化是开展市场调节、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酒类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重视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统计信息。我局发现有部分酒类企业自报经营数据与通过“厦门市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开具电子追溯单经营数据不一致,导致酒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酒类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切实提高酒类监测数据质量,现结合厦门市酒类行业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酒类溯源监管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法定义务的重要体现,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市的所有酒类经营企业,购货单位无论是本市零售单位、非本市零售单位、团体或个人都必须通过“厦门市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开具《厦门市酒类电子追溯单》,《电子追溯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酒类信息统计取数操作

  规范设置企业酒类经营自报数和开具追溯单经营数据统计口径,做到企业业务和财务部门的数据实现无缝对接,报表数据要准确,校验关系要符合逻辑,保持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数据要及时说明原因。

  三、完善内部统计管理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数据核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及追责,有效防范统计内控风险。明确统计岗位人员职责,健全统计人员离职交接制度。加强统计培训,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政企信息沟通

  对于报送信息数据偏差、取数操作有误等情况,要及时与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沟通,确保统计数据规范报送。

  我局将继续核查各企业酒类流通信息监测统计数据,并按《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及《厦门市酒类流通电子随附单管理实施细则》(厦商务〔2016〕231号)等规定对错报数据的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请各酒类经营企业务必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经营,避免对自身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厦门市酒类流通管理局

  2019年3月6日

  (咨询电话:2855801)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