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司法行政网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去年12月中旬,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相关审查工作。3月20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3月25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等32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分别召开了三场由部分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专门召开了由食品安全追溯方面的专家和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90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我局就修改后的《办法》再次征求了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密切相关的单位的意见,并会同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吸纳,形成了《办法(草案)》。在此期间,我局会同起草单位还就《办法(草案)》的主要制度框架专门向市人大财经委作了汇报,并形成了共识。2月28日,我局将《办法(草案)》上报市政府研究。3月6日,市政府韩景义副市长召开专题会,就法规审查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进一步统一了认识。3月25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办法(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管理模式

关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管理,国内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以上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即由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生产经营者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作出义务性规定;二是以深圳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即通过建立相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培育第三方服务平台,引导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在专家论证过程中,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基于当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现实,由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更有利于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实施有效监管。为此,《办法(草案)》采纳了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即采取政府主导的模式,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归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第六条第一款),以适度、必要的行政干预手段加快推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信息共享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生产经营者反映,目前农业、渔业、商务等部门有各自使用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议追溯平台与各部门的追溯系统实行数据共享,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在明确建立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基础上,规定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发改、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食品安全追溯相关信息及时归集至追溯平台(第六条第二款)。

(三)关于双目录管理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所涉及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范围广、类型多,其生产经营者更为庞杂,基于我市实际,现阶段很难做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全覆盖。为此,起草单位建议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实行产品目录和生产经营者目录并行的双目录管理模式。在专家论证过程中,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目前我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经验不丰富,且食品追溯涉及的产品种类和生产经营者范围广泛,在制度设计之初不宜对过多产品、过多生产经营者进行强制追溯;也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实行双目录管理易引发权力寻租、规避监管等问题,也会造成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建议采取单目录制,即只实行产品目录,而对履行义务的生产经营者在法规中予以明确界定。经综合考虑,《办法(草案)》立足厦门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本着分类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方面实行双目录管理制度,即由相关部门分别编制需要实行信息化手段管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产品目录(第十条),以及相应的生产经营者目录(第十一条),并对生产经营产品目录中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且已纳入生产经营者目录的生产经营者赋予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义务(第十二条第一款)。同时,通过产品目录和生产经营者目录的调整,逐步扩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范围(第九条第三款)。对于上述规定可能产生的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办法(草案)》根据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作了相应制度设计,包括对目录的编制、发布和调整程序作了相应规范和限制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关于编制生产经营者目录,有生产经营者建议明确目录编制的原则;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认为,对列入目录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增加“一定规模”的限定,把一些小、散经营者排除在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外,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明确生产经营者目录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编制,同时,对列入目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范围作了相应限定(第十一条),以确保相关制度设计具有实操性。

(四)关于信息上传义务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来自餐饮行业的生产经营者认为,《办法(草案)》有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的规定过于严格,对上传工作量大的企业,难以做到按时上传,故建议放宽上传时限;起草单位则认为,《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目前正在使用的“厦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按照省政府规章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以24小时为时限上传食品安全追溯相关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并无障碍,对于量大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数据导入或者采用其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短时间内上传。经研究认为,要求生产经营者在24小时内上传相关信息,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追溯的及时性,部分生产经营者的担忧,可通过技术手段或者增加人员配备的方式加以解决。综合考虑,《办法(草案)》维持了起草单位的意见。

此外,对于生产经营者上传信息的具体要求,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以及部分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意见,经研究,《办法(草案)》对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了采纳并作了相应修改。

(五)关于激励措施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应当对生产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明确具体的奖励、鼓励措施,比如对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可以在政府招标、采购时优先选择等;市财政局认为,在政府招标、采购时优先选择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嫌对厦门以外区域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部分专家学者认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短期内会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提升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办法(草案)》仅原则性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第三条),具体措施可由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过程中,有来自食品添加剂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担心上传并公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会泄露商业秘密。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规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以外,生产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违法使用(第二十六条)。

(七)关于投诉举报机制

在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海沧区政府建议增加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海沧区政府的意见,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机制,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发改、商务等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八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安全追溯的信息化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未按规定时限上传信息或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情形,不宜设定处罚,且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因上游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上传义务导致下游生产经营者无法完整或及时录入信息的情形,由下游生产经营者接受处罚有违公平;二是故意上传虚假信息难以界定,故建议删除行政处罚条款或者作出相应的免予处罚规定。经研究认为,对未按规定时限上传信息或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增加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刚性约束,有利于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相关工作。有关责任免除的建议以及如何界定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关于执法主体,有生产经营者建议要明确到具体部门;市商务局建议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进行处罚。经研究认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涉及到农业、渔业、粮食、商务等多个主管部门,应当由各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处罚,是否由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可在具体的工作机制中确定,故《办法(草案)》明确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发改、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办法(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